[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 关于开展振兴区国资局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的公告
关键信息
| 报名状态 | 报名中 |
|---|---|
| 报名开始 | 2026-09-18 |
| 报名截止 | 2026-09-24 |
| 报名方式 | 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至丹东市振兴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20-1号202室) |
| 联系电话 | 0415-23717673 |
招聘岗位(1 个展示,详见公告附件)
| 岗位名称 | 招聘单位/部门 | 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招聘人数 |
|---|---|---|---|---|
| 法律顾问 | 丹东市振兴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未注明 | 未注明 | 1 |
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
关于开展振兴区国资局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的公告
选聘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及人数
拟公开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我局法律顾问。
二、选聘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
3.所内执业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满足聘任单位的法律业务需求。
4.依法依规执业,内部管理规范,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5.能指派至少一名固定执业律师带领其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二)指派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3.熟悉党政机关工作规则。
4.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5.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6.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9月18日至9月24日。
2.报名方式: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至丹东市振兴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20-1号202室)。
联系电话:0415-2371767
3.报名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申报表》
(3)《律师基本情况表》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顾问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近3年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6)无违法违纪承诺书
(二)资格审查
由丹东市振兴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进入评审环节。
(三)综合评审
成立评审工作组,对初审合格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能力、服务方案、从业人员、业务实绩、资质水平等综合评审,确定拟聘对象。
(四)考察与公示
对拟聘对象进行政治表现、职业操守等考察,考察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期限及权利义务。
四、服务事项
(一)参与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参与审查重大合同、协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五)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敏感案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重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七)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八)为聘任单位开展法治培训、普法宣传等。
(九)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五、有关要求
申报人应保证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申报材料如有虚假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
律师事务所申报表
律
师
事务所
名
称
成立
时间
律师数量
注册地
联系方式
电
话
通讯地址
律师事务所获
表彰情况
主持或参与重大涉法事务情况
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情况
律师事务所确认盖章
(在此栏还需承诺律师事务所及拟指派律师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盖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律师协会对有关奖惩情况的鉴证意见
备注:
1.
需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
需律师协会在意见栏处签署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附件2
指派律师基本情况表
律师事务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律师签字: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称
学历
学位
研究专长
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电话
通信地址
学习及工作经历
获得主要荣誉
擅长法律领域
律师协会对有关奖惩情况的鉴证意见
备注:1.需律师事务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律师签字。
2.需律师协会在意见栏处签署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附件3
关于XX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有关情况的
声明
丹东市振兴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XX律师事务所在XX年XX月XX日向贵局申报法律顾问,现作出承诺,我单位近
3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律所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
XX年XX月XX日
原文来源:振兴区人民政府 · 点击查看官方公告原文